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天津市黄河区域经济发展合作促进会
英文译名:Tianjin and Huanghe River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THRRED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为促进黄河区域经济及生态环境改善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自愿结成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贯彻中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黄河--滨海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转变,推动创新驱动,构建以天津滨海为龙头,沿黄河省、区为腹地的区域经济发展合作机制,为促进黄河--滨海区域经济交流搭建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整合区域资源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黄河--滨海区域共同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和天津市社会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 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兴富里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竞合”为理念,促进黄河-滨海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打造民间区域经济合作创新机制。
二、协助政府制定改造西部恶劣生态环境的激励补偿政策,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的措施及办法;推动建立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区域经济发展模式。
三、发挥本会的优势,开拓以天津滨海为龙头,以沿黄河各省区为腹地,整合中国北方物流产业和港口资源,拓展黄河--滨海区域外向型经济和内陆无水港领域的发展合作及港口物流分工协作和跨区域口岸通关新体系。
四、充分利用天津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优势,培育辐射沿黄河地区的OTC市场,创建黄河-滨海区域、民间社会化的信用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五、发挥天津滨海在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整合沿黄河省、区丰厚的人力资源,打造黄河--滨海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训、交流、就业的产业链,建立黄河--滨海人才资源的长效交流平台。
六、设立研究机构组织专家学者针对黄河--滨海区域现状,从事基础性和应用性的政策研究,为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服务于黄河--滨海区域发展战略需求。
七、协调或服务于会员单位和相关为实施本会宗旨的业务行为,增强会员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自律性。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本会会员提供多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八、本会是黄河--滨海经济合作交流的长效平台,将为推进黄河--滨海区域的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生态宜居、改革开放、服务功能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市社团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并以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7、8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以2/3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须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须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个人或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劳务费或咨询服务费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