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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1.6.22  新闻来源:中国黄研会  浏览次数: 70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
第二条 河南省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是以研究河南黄河文 化为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由国内外热心于河南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的有关部门、团体、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弘扬黄河优秀文化、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提供信息、技术、科技咨询和培训等综合性服务,开发和建设黄河流域。为加快河南黄河流域的文化、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研究会是在河南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水利厅。在工作中接受中国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为河南省郑州市红专路7 8号,办公室设在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同国内外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建立联系,收集有关河南黄河流域文化和经济开发的意见和资料,组织开展对河南黄河流域的文化、经济、教育、科技发展、投资环境等问题进行研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
()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河南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改造与保护、文化设施建设与古文化资源保护、黄河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为会员服务,积极探索为政府、社会、企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服务的模式,逐步拓宽我会作为中介组织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服务领域与职能,完善服务手段。
()在中国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的指导下,编辑交流有关资料和信息,制作影视节目,向国内外宣传介绍河南黄河流域的自然风光、民族文化、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情况,通过河南黄河文化交流和宣传,进一步提高河南知名度,使更多的爱国华侨、华人、海外人士和关心国内的有识之士到河南黄河流域投资、建设,达到开发和建设河南,为河南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
()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以及文化艺术和经济展览会等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中介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团体会员。
国内外文化经济发展的团体、科研机构、文化、艺术、教育、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省内各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
从事河南黄河文化、经济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3、对本会工作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享受服务权;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1、可优先获得一名(单位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选举权;
2、可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3、可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援助; 
5、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或其他行业性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向本会通报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业务工作总结等材料,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在中介服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业、追求卓越和互利有偿的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或修改章程;  
()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_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加本会工作;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 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由河南省水利厅提名产生,并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
 ()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研究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研究会工作的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研究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交流资料、承接科技咨询服务等有偿服务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交流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一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箩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i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2 0 0312 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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