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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黄河文化经济发展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11.26  新闻来源:中国黄研会  浏览次数: 59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甘肃黄河文化经济发展促进会”。英文译名:GANSU
  ASSOCIATIONFORYELLOWRIVERCULTURALANDECONOMICDEVELOPMENT,简称GADYRE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全国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黄河文化,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黄河流域的经济文化发展,为中华民族的统一、团结、进步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文联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
  (一)通过与主流媒体合作,向黄河流域各省、区人民深入宣传改革开放、
  科教兴国、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国策,报道脱贫致富的经验;
  (二)设立研究机构,组织专家、学者对黄河流域的科学发展,尤其是对生
  态环境、干旱、治沙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立信息网络库站,为沿黄各省、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促进黄河流域各省、区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引导东南沿海较发
  达地区的民营企业到黄河流域欠发达地区投资开拓,使之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四)充分利用黄河母亲河的感召力,组织各种论坛、研讨会、培训班、招
  商会等,引导台、港、澳同胞和世界各地的华人、华侨中的财团、企业家、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为振兴黄河流域献计献策,出钱出力,引进技术、资金、人才和管理经验;
  (五)与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开展环境保护、治理沙漠、科技扶贫、儿童教
  育、农
  村医药卫生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援助,建立各种示范区;
  (六)开发黄河流域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组织文艺工作者从事创作、编辑
  和出版,推出高水平的作品,讴歌“黄河精神”,鼓舞黄河儿女。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愿为贯彻本会宗旨做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均可加入本会。
  第八条加入本会需要自愿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会员证。会员如要求退会,由本人或该单位法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查明与本会无未了事项后,准予退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如拒不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经
  教育无效,或触犯刑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会籍并通知本人,或视情通报全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代表表决并过半数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或撤消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表决并以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外,代行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由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以2/3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
  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对本会有突出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再按本会章程程序选举产生。当选后须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
  (三)督促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并报
  常务理事会确认;
  (二)议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并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审批聘用人员;
  (五)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督促检查下属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二)安排会长办公会议和组织实施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三)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个人或单位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劳务费或咨询服务费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
  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
  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
  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过半数以上多数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多数通过
  做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
  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根据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修改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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